俞榮根:古代法治不符合法令家之查甜心寶貝包養網治

【摘要】《史記》和《漢書》所界說的“法家”,其治國之術為“尊主卑臣”“兼任刑法”兩條,兩者均與法治相背。帝制中國欲致治者所尚非“刑”、非“刑治”、不符合法令家之治,而是“禮制之治”。古代法治不符合法令家之治。

【要害詞】法家;法家之治;禮制之治;古代法治

公元 1999 年,新世紀到來的前一年,“中華國民共和國履行依法治國,扶植社會主義法治國度”寫進憲法,共和國治國史翻開了汗青性的新篇章。舉國高低,興高采烈。多年來,法學界進獻了諸多關于古代法治“是什么”的優良著作,經由過程年復一年的普法教導,已然深刻人心。拙文想換一個角度,說一下我們的古代法治“不是什么”,那就是“古代法治不是法家之治”。

一、法家與法家之治

諸子百家學派昌隆于年齡戰國時代,至西漢得以體系收拾總結。司馬談創“六家要旨”之說,東漢班固繼而論之,在陰陽、儒、墨、名、法、品德基本上增縱橫、雜、農為“九流”,再加“小說”一家,成“九流十家”。感激司馬氏父子和班固,用他們的如椽年夜筆,給眾人留下了華夏文明史上百花怒放、出色紛呈的畫卷。現在,人們議論“六家”也好,評述“十家”也罷,其學術要旨為何,最接近本相的材料,莫過于《史記?太史公自序》和《漢書?藝文志》。究竟,它們的作者往先秦不遠,且公以為史家之泰斗。

作甚法家?且了解一下狀況《史記》《漢書》所論。

司馬談的“六家要旨”寫道:

“法家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高低之分,不成改矣。”

“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盡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成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超越,雖百家弗能改也。”

司馬氏所論之“法家”,其特色有二:在治國方式上主意“嚴而少恩”“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在政治體系體例上主意“尊主卑臣”“正君臣高低之分”“明分職不得相超越”。在司馬氏看來,后者是公道的,故“不成改矣”“百家弗能改也”。但“嚴而少恩”的治國方式弊病太多,“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成長用也”。

班固在“九流十家”中對法家的概述,與司馬氏遠相照應:

“法家者流,蓋出于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法。《易》曰 ‘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及刻者為之,則無教化,往仁愛,兼任刑法而欲乃至治,至于踐踏糟踏至親,傷恩薄厚。”

對于“法家”那套“兼任刑法而欲乃至治”的治國方式之弊病,班氏的剖析和鞭撻與司馬氏完整分歧。但分歧之處在于,班固以為,那是“法家”中的“刻者為之”的成果。他特殊指出:“法家”出自“理官”。秦漢“理官”中確有“刻者”與非刻者之別。“刻者”,恰是秦之李斯、趙高,西漢寧成、張湯、王溫舒、杜周、趙禹等“苛吏”的抽像寫照。

班固特殊指出:“法家”出自“理官”。這一發明耐人尋味。班固提醒了“法家”寄義中的刑事司法實務性特征。這應該回功于他對秦漢刑事司法軌制及其職官群體的察看與考析。秦漢“理官”中確有“刻者”與“非刻者”之別。班氏“刻者為之”這一評議,不只指向治國方式上的學術主意,並且指向一種欲加之罪而決心深求的刑事司法行動方法。班固的《藝文志》是一篇縱論“九流十家”的學術史力作。他所論之“法家”,盡管比司馬談、司馬遷父子減輕了刑事司法實務方面的分量,但依然是學術法家、法家學派。

班固在《藝文志》中枚舉的法家著作有:《李子》《商君》《申子》《處子》《慎子》《韓子》《游棣子》《晁錯》《燕十事》《法家言》,計十家。千年傳播經過歷程中多有散佚。1982 年,中華書局開端編纂并陸續出書的《新編諸子集成》,在法家類中只收了經后人校勘注釋過的《管子》《商君書》《韓非子》三年夜著作。1936 年,世界書局出書的《諸子集成》在法家類著作中多收《慎子》一家。后人說到法家,年夜多指申(申不害)、商(商鞅)、韓(韓非)之著作。如,明代人何良俊論法家云:

“法家者流,韓非、申不害、商鞅諸人是也。”

綜合司馬氏、班氏所論,“法家”一詞之轉義,概要有三:

其一包養網,“尊主卑臣”,君權至上。

其二,“兼任刑法”“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

其三,以申不害、商鞅、韓非及其學說為代表。

這三條中,前兩條講的是法家的治國之術,第三條有關治國。

由此看來,法家之治,首推“尊主卑臣”,其次為“兼任刑法”。班固以為,法家的“信賞必罰,以輔禮法”亦為“其所長也”。這是發司馬氏之所未發。“一斷于法”“信賞必罰”,用明天的話語表達,就是嚴厲法律、法律必嚴,可以說是法家“以法治國”主意中的一抔精煉。此外,韓非的“法、勢、術”綜合為治之說,盡管與“尊主卑臣”多相堆疊,但卻值得正面解析。下文預計從以上幾個切面睜開法家之治,以圖闡明它們為何分歧于古代法治。

二、 “尊主卑臣”的法家之治

現代政治家、史學家所津津有味的“漢承秦制”,即是“尊主卑臣”“正君臣高低之包養分”“明分職不得相超越”的帝制國體和獨裁政體。司馬談以為,這是諸子百家的配合熟悉,故“百家弗能改也”。為節儉篇幅,就只將儒法兩家來對比著說。

確切,儒家也是尊君的。孔子有“君君,臣臣”的說法。《禮記》載:“子云:‘天無二日,士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但儒家尊君而不卑臣。

“子路問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

“犯之”,意思是犯顏切諫,腳踏實地,不拿那些虛偽的鶯歌燕舞來哄說謊君主,沽名釣譽。孔子向先生們劃了一道尊君紅線:

“以道事君,不成則止。”

孔子所謂的“君君,臣臣”,不克不及像阿誰昏聵的齊景公所懂得的,只是“君就是君,臣就是臣”的意思,它還有一層“君要像個君,臣便像個臣”的寄義。這如同黑格爾的邏輯,在看起來守舊的言詞中暗藏著反動的意義。

先秦儒家的第二號人物孟子來得更直截,他愉快淋漓地指出:

“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

一句話,君仁則臣忠,君不仁則臣不用義。他還以為:

“全國有達尊三:爵一,齒一,德一。朝廷莫如爵,鄉黨莫如齒,輔世長平易近莫如德。”

意思很清楚,盡管就政治統治上的職級(爵位)而論,作為君主的要高于臣子;但是就作為一小我的品格而言,為臣的可以高于君主。

荀子是先秦儒家的殿軍。《荀子》書中有講君道、臣道的專篇,持續分析儒學的君臣論。此中很有立異的一處,是把臣平易近事君的情況分為四個層次:年夜忠、次忠、下忠、國賊。

“以德覆君而化之,年夜忠也;以德調君而補之,次忠也;所以諫非而怒之,下忠也;不恤君之榮辱,不恤國之臧否,偷合茍容,以之尸位素餐養交而巳耳,國賊也。”

荀子痛斥的那些“偷合茍容”“尸位素餐養交”的“國賊”,就是孔子所說的“欺之”之臣,他們用甜言蜜語敷衍、哄說謊君主,為的是粉飾本身那一顆貪心的私心。

綜不雅儒家之君臣包養論,尊君而不卑臣,君有君道,臣有臣道,君臣以道合。這個道就是一個字:“仁”。“仁者愛人”“仁平易近愛物”。“仁”是國度的立國之本。國之為國,其基礎價值表現為“平易近本”。儒家的“平易近本思惟”為學界所認同,本文為論題和篇幅考量,不再睜開會商。質言之,儒家的尊君論,是一包養網比較種感性的、絕對的、平易近本位的君主主義。

回過火來了解一下狀況法家的“尊主卑臣”論。

君主“獨制”宸樞,乾包養網 花園綱“專斷”的不雅念,能夠構成于申不害、商鞅阿誰時期。法家學說集年夜成者韓非在其書中曾援用申不害的“專斷”論:

“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專斷者,故可認為全國主。”

韓非在“獨視”“獨聽”“專斷”之后,又加了三個“獨”:

“明君貴獨道之容。”

“(君主)獨制四海之內。”

“王者,獨行謂之王。”

“獨制”一詞,又見于《商君書》:

“權者,君之所獨制也……權制專斷于君則威。”

在君主“獨視”“獨聽”“專斷”“獨道”“獨制”“獨行”的政體下,公她在想,難道她注定只為愛付出生命,而得不到生命的回報嗎?他上輩子就是這樣對待席世勳的。就算他這輩子包養嫁了另一個人卿百官、處所官員一切遵從中心,聽命君主,其職責就是機械地做君主的征服東西:守土牧平易近、搜索平易近脂平包養易近膏上繳中心。這恰是那套中心集權、天子擅斷的“秦制”。他們不克不及有本身的腦筋,不克不及有“私言”“私視”,順上唯上,無是無非:

“順上之為,從主之法,謙虛以待令,而無長短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而上盡制之。”

韓非還為之擬了十六字口訣:

“事在四方,要在中心。圣人執要,四方來效。”

對于君臣關系,韓非有句名言:

“故君臣異心,君以計畜臣,臣以計事君,君臣之交,計也。”

在他看來,君臣之間只是一種彼此算計的光禿禿的好處交流關系:

“臣盡逝世力以與君市,君垂爵祿以與臣市。”

韓非警告時君世主,儒家宣傳的那種“君禮臣忠”“君仁臣義”關系只會弱國、亡國,只要不仁不義才幹稱王稱霸:

“君通于不仁,臣通于不忠,則可以王矣。”

但韓非只創立學說,屬于實際家類型,立言而未能建功。韓非慕秦而西渡秦國,卻被他的同窗李斯和另一個讒臣姚賈design害逝世獄中。李斯成為法家學說在秦的真正包養奉行人。坊間稱他為“法家實行家”。法家的“尊主卑臣”怎么樣,李斯在秦的實行最有壓服力。

據《史記》的《秦始皇本紀》和《李斯傳記》記錄,李斯位居丞相之后,所做的最名譽掃地的一件事,是梗塞言路,出臺“以古非今者族”酷法。這一酷法是“焚書坑儒”的法令根據。商鞅說:“圣人之為國也,壹賞,壹刑,壹教。”“以古非今者族”及其結出的毒果“焚書坑儒”,即是李斯將“壹賞,壹刑,壹教”付諸治國實行的新樣本。李斯主意“以古非今者族”的實際依據是:

“古者全國狼藉包養網,莫之能一,是以諸侯并作,語皆道古以害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之所樹立。今天子并有全國,別口角而定一尊。……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全國敢有躲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旬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往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則,以吏為師。”

這是徹頭徹尾的正理邪說。

“全國之事無小年夜皆決於上”的成果是:臣平易近悚懼,萬馬齊喑。李斯協助秦始皇樹立了空前未有的中心集權軌制:天子盡對專制的君本位君主主義軌制。

儒家、法家都持君主主義,這是司馬氏所謂的“不成改矣”“百家弗能改也”之處。然同中有異,儒家所持為絕對的、平易近本位君主主義,法家所鐘乃盡對的、君本位君主主義。

在人類政治文明史上,君主制有其存在的公道性與必定性。但是,從學說而論,平易近本位的君主論仍是比君本位的君主論來得感性一些、國民性一些、政治文明一些。

從治國方式上說,君主制政體下之治,有法令,有法制,但均在君主之下。執法如山、口含天憲,是君主制的常態。說什么在帝制中國時期存在君主制下的“法治”,能夠會把“法治”的尺度降得太低,糟污了“法治”一詞,成為一種“話語腐朽”。

君主制勢必走向君權專斷獨裁。秦政不啻是法家實際打造的君主專制政體之尤,李斯則是這一政制包養平台推薦的design師和操盤手。

“全國之事無小年夜皆決於上”,這即是“法家之治”的總綱、要旨。若用古“其實,世勳兄什麼都不用說。”藍玉華緩緩搖頭,打斷了他的話:“你想娶個正妻,平妻,甚至是小妾,都無所謂,只要世代治國實際分類,只能劃回徹頭徹尾的人治,而不是什么法治。

太史公說法家的“尊主卑臣”“正君臣高低之分”是“不成改矣”的治國綱要,顯明囿于時期局限。“漢承秦制”,帝制中國時代的歷朝歷代都“承秦制”,但帝制早已被中國國民送進了汗青博物館,那套“全國之事無小年夜皆決於上”的法家之治,也包養網同時在中國被拋進了汗青渣滓堆。

無須置疑,我們正在扶植的古代法治盡不是那種“尊主卑臣”的“法家之治”。

三、 “兼任刑法”的法家之治

班固說法家主意“兼任刑法而欲乃至治”,可謂的當之論。翻開《商君書》《韓非子》,說到治國之術,反復論證的無非“以刑往刑”“以殺止殺”“酷刑重罰”這些主意:

“以刑往刑,國治;以刑致刑,國亂。故曰:行刑重輕,刑往事成,國強;重重而悄悄,刑至事生,國削。”

這是商鞅開出的治國藥方。他以為,只需“行刑重輕”就可以“以刑往刑”。“行刑重輕”,就是對輕罪施減輕刑。對此,韓非子很贊賞,并做了一番論證:

“公孫鞅之法也重輕罪。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往也。使人往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道。夫小過不生,年夜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

他還舉了一個例子:商代有一條刑法,棄灰于道斷其手。棄灰是輕罪,斷手是重刑,以重刑治輕罪,老蒼生就不敢犯輕罪了。而像棄灰如許的小錯誤又很不難矯正。于是,輕罪不敢犯了,年夜罪重罪也就不會產生了。

法家的這個藥方靈不靈呢?了解一下狀況后來在年夜澤鄉產生的陳勝、吳廣起義就了解了。這是一群強征往筑長城的農人,遇年夜雨而不成能定期趕到工地。秦刑律例定:誤期正法。他們一惦量,與其趕往送命,不如造反,拼老命一搏。誤期本是小過、輕罪,造反是一等一的重罪。人就一條命。既然誤期要正法,造反也不外是個逝世。況且,眼前只要造反或許是條活路,如果勝利了呢?公然,年夜澤鄉義幟一舉,全國呼應,秦王朝年夜廈剎時傾圮。“輕罪重刑”之策,帶來的不單不是“國治”,而是國滅。

老子說:“平易近不畏逝世,何如以逝世懼之。”韓非深諳老子的學說,怎么就沒有悟透這一條!看來仍是過火科學君主的盡對勢力限制了他的認知。

“重重而悄悄”,意為犯重罪處重刑,犯輕罪處輕刑。商鞅、韓非以為,如許用刑,會致犯法繁殖,“以刑致刑”,不克不及保持統治年夜局穩固,招致國際生亂,國力減弱。這些話顯明是與儒家的科罰不雅絕對抗的。儒家主意“罪刑響應”。如荀子說:

“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

“刑當罪則威,不妥罪則侮。”

古代刑事法管理論中的重要準繩之一,是罪刑相當,即“重重而悄悄”。無須置疑,法家“輕罪重刑”顯然背叛了法治準繩。

法家以為,禮服臣平易近就靠兩手:賞和罰。用此刻話語,叫作“胡蘿卜加年夜棒”。

“獎懲者,利器也,君操之以制臣,臣得之以擁主。”

但“賞”不是真賞,賞要少要輕,罰要多要重。他們說得很露骨。商鞅說:

“重罰輕賞,則上愛平易近,平易近逝世上;重賞輕罰,則上不愛平易近,平易近不逝世上。”

商鞅這一獎懲不雅,韓非舉雙手同意,簡直抄功課一樣抄寫上去:

“重刑少賞,上愛平易近,平易近逝世賞;多賞輕刑,上不愛平易近,平易近不逝世賞。”

商鞅傳播鼓吹,國勢強弱決議于刑賞之間的比例:

“王者刑九賞一,強國刑七賞三,削國刑五賞五。”

你想要稱王嗎?那就得“刑九賞一”。需求進一個步驟詰問的是,這不幸的只占非常之一的“賞”,賞的是什么?太史公對“商鞅變法”中的賞和罰有段精到的論述:

“令平易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包養匿奸者與降敵同罰。平易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戰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鉅細。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認為收孥。”

回結起來,就是賞告奸、嘉獎耕戰,重刑不告奸者、重罰經商等末利及所謂懶而貧窮者。怎么鑒定能否有奸不告?或誰在從事末利?誰怠惰?商鞅的措施很盡:制訂連坐法。有什伍連坐、職務連坐等等。

韓非對商鞅的連坐法、賞告奸依然無保存地站隊支撐:

包養網商君說秦孝公以變法易俗而明公平,賞告奸、困末作而利本領……平易近后知有罪之必誅,而告私奸者眾也,故平易近莫犯,其刑無所加。”

“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實在,連什伍而同其罪,賞厚而信,刑重而必。”

“告過者赦罪受賞,掉奸者必誅連刑。”

連坐法、賞告奸,乃是人間最陰險的惡法。它把全國釀成一個年夜牢獄,彼此監視,彼此損害,彼此絞殺,罰及無辜,愈甚于“重刑輕罪”。其迫害慘烈且長遠,不但臟了水體,更是污了水源。

韓非說:“及孝公、商君逝世,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從漢初陸賈、賈誼的著作中,從司馬遷的《史記》中,可知韓非此言不虛。秦始皇之治秦,仍然用的“輕罪重刑”“連坐”“告奸”等酷刑峻法。他“兼任獄吏,獄吏得親幸……樂以刑殺為威”。阿誰名譽掃地的“焚書坑儒”事務,就用的告奸之法:

“于是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違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坑之咸陽,使全國知之,以懲后。益發謫徙邊。”

“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刑訊逼供,獎賞告奸,從古到今,制造了包養網幾多人世冤包養網獄!

汗青的經驗豈能忘卻!古代法治盡不克不及接收法家主意、秦代實施的“輕罪重刑”“刑九賞一”“連坐”“告奸”等“兼任刑法”之治。

四、 “法、勢、術”的法家之治

晚期法家中有重“法”的商鞅、擅“勢”的慎到、用“術”的申不害。韓非以為他們都對,但都有完善。他集其年夜成,創“法、勢、術”綜合為用的新學說系統。

“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包養網。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于官府,科罰必于民氣,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例亂于下,此不成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請特殊留意“皆帝王之具也”這一對“法”與“術”定位并定性的結論。在韓非為帝王策劃的強國治國系統中,“法”和“術”只是帝王制馭臣平易近的東西、手腕。此中,“法”是顯的,叫“明法”,“術”是隱的,稱“陰術”。

“人主之年夜物,不符合法令則術也。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蒼生者也。術者,躲之于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下莫不聞知也,不獨滿于堂;用術,則親愛近習莫之得聞也,不得滿室。”

有論者認為,在韓非那里,法、勢、術三者,以法為主、為本。其立論依據是:

“故先王以道為常,以法為本。本治者名尊,本亂者名盡。”

這里的“法為本”,對應的是“道為常”,不是拿法與勢、術停止比擬,不存在論定法、勢、術三者孰為本孰為末的語境。

韓非的“法為本”,“本”什么?得從“道為常”求解。“道”這個概念,是韓非從《老子》那里學來的。

“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理之所稽也。”

“所謂‘有國之母’:母者,道也;道也者,生于所以有國之術;所以有國之術,故謂之‘有國之母’。”

“道”,在《老子》那里,轉義是萬物之成其為萬物的固有紀律。韓非在釋讀“有國之母”時,將“道”說成是治國之術。什么是“常”?韓非說:

“唯夫與六合之判辨也俱生,至六合之消失也不逝世不衰者謂‘常’。”

合而言之,韓非包養網所要闡明的“道為常”,是指即使“六合消失”也“不逝世不衰”的“有國之術”。它就是“法”的不變之“本”。這個“術”、這個“本”的詳細寄義,韓非有相當直白的表達:

“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往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義也;必行其私,信于伴侶,不成為賞勸,不成為罰沮,人臣之私義也。”

說來說往,仍是以“明法”“陰術”整治臣下。請留意緊隨“以法為本”之后的話:“本治者名尊,本亂者名盡”。誰的“名”?君主是也。“法為本”則君主“尊”。“法為本”之“本”,“本”在“尊主卑臣”上,“本”在“明君有為于上,君臣竦懼乎下”。

君主若何才幹把控好“法”與“術”兩個馭臣役平易近的治國之具?這就又回到前邊說過的“專斷”“獨制”那六個“獨”上。

“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全國而征諸侯者,以其威勢也。威勢者,人主之筋力也。”

完成“尊主卑臣”的奇妙,就在這個“勢”上。這威勢之“勢”,是登峰造極之權利運作中發生的權利場效應,是一種經由過程連續威懾而天生對權利膽怯的勢能。如許的權利場、權利勢能一旦構成,一國臣平易近無逃于君主威勢之下。韓非引慎到之包養言闡明“勢”的主要:

“慎子曰:飛龍乘云,騰蛇游霧,云罷霧霽,而龍蛇與蚓蟻同矣,則掉其所乘也。聖人而詘于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克不及治三人;而桀為皇帝,能亂全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缺乏慕也。”

韓非在本身的著作中,反復誇大,君主必需獨專權勢,才幹用“陰術”馭臣,以“明法”酷刑治臣治平易近。反過去,君主又必需連續不懈地操“術”行“法”,才幹堅持和穩固勢力。

在韓非的政治邏輯中,法、勢、術三者之間,組成一個君主治國之環,環環相扣,缺一不成。此中,勢力是打頭的,是本、是主、是根。勢力是個“1”,其他都是“0”。對君主來說,無勢力,掉勢力,一切免談,萬事皆休。

韓非這種君主一人獨專權勢,操“陰術”,用“明法”酷刑馭臣治平易近的“法家之治”,離古代法治不知幾千里之遠矣。

五、 “以法治國”的法家之治

法家思惟中最令人贊許的應當是“以法治國”主意:

“故以法治國,舉動罷了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辟年夜臣,賞善不遺匹夫。”

上文曾經反復申說,法家之治是一個君主擅勢、操術、用法的體系,其用法以“重刑輕罪”“連坐”“告奸”為務,對于“以法治國”,包養網不該從這個體系中摘掏出來孤登時懂得和評述。這一點,商鞅、韓非本身都有論述。如,君主應“秉權”而“垂法”:

“秉權而立,垂法而治。”

其“刑無品級”之“刑”,乃“重刑”“重罰”“連坐”之刑:

“所謂壹刑者,刑無品級,自卿相、將軍以致年夜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逝世不赦。……故曰:重刑,連其罪,則平易近不敢試。平易近不敢試,故無刑也。”

“操神通之數,行重罰嚴誅,則可乃至霸王之功。”

故爾,“以法治國”分歧于我們尋求的“法治”。形似而質相異。

固然,將其從君主“專斷”“獨制”的體系中剝離出來,往粗取精,擷其精華,古為今用,進而啟發新知,則完整應該,也能夠。

我們撇開“惡法不符合法令”仍是“惡法亦法”的長短之爭,來挖掘法家“以法治國”主意中所蘊涵的積極元素,最適當的歸納綜合,可以用“法律必嚴”,或“嚴厲法律”四字言之。

這里又要回到太史公對法家的界說和評價上往。他肯許“尊主卑臣”這一條,以為是“百家弗能改也”。實在,嚴厲法律、“一斷于法”,也是百家所認同的。

仍是以儒家為例。

史載,孔子稱贊晉叔向“治國制刑,不隱于親”,譽之為“古之遺直”。這闡明孔子主意秉公法律、不秉公情。孔子曾為魯司寇,執掌司法年夜權。漢代董仲舒在書中如許描寫孔子的司法事跡:

“至清廉平,路遺不受,請竭不聽,據法聽訟,無有所阿。”

叔向乃晉國上年夜夫,身為貴族,苦守司法直道。孔子讚許叔向,本身為魯司寇時躬身踐行。“不隱于親”“據法聽訟”,就是嚴厲法律。可見,法家的“一斷于法”,積厚流光,并非憑空而生。嚴厲法律,是統治團體維體系治符合法規性的必需之舉,為儒家、法家所共鳴,只是漢語遣詞造句的表達方式有所分歧。法家用詞峻急,如同戰狼之冷厲。

秦漢以后,刑事法令逐步轉向以儒家思惟為主導,史稱“法令儒家包養化”。在司法範疇,構成各級法吏嚴厲以律斷案,年夜案、疑案或律所不及之案,則上報中心,交由法司機關首長,甚至六部、九卿年夜臣集議,最后報天子裁斷。這一帝制時期刑事司法軌制的實際表述首見于《晉書 ?刑法志》:

“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故使年夜臣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

于是,嚴厲法律、“以律斷罪”成為帝國各級法史必奉的準繩。在現代文獻中,這些法史常被稱為“法家”。刑律中有“不直罪”“掉刑罪”等,專為懲辦違律枉法、收支人罪的法吏。

綜上,法家“以法治國”命題中蘊涵著公道而有正面價值的元素,其嚴厲法律這一準繩最為法家所誇大,也是儒家的共鳴,在帝國時期更是軌制化為奉法仕宦的職守要旨。不外,“以法治國”依然是君主“專斷”體系體例中以勢力統神通的一個環節,不克不及抽掏出來拔高為“法治”思惟。

六、 秦漢以后諱言法家之治

前文說到,秦王朝短壽而亡,但“漢承秦制”,秦制猶存。那么,漢及漢以后的帝制王朝除了繼續“尊主卑臣”之中心集權、天子軌制外,能否也承用秦代在刑事司法範疇的法家之治呢?

為此,筆者搜刮了古籍電子版文獻中的“法家”一詞,并逐條考核其詞義。

在先秦文獻中,現有電子版文獻中僅《孟子》有“法家拂士”一說,意為苦守先王禮制軌制又敢于諍諫輔拂的賢達忠勤之士。《孟子》成書在秦漢之前,不進本文統計范圍。

秦漢之后的電子版文獻,以《四庫全書》古籍為主,輔以《中國現代法令文獻序跋選輯》一書所收序後記獻。后者年夜多為四庫所未收。

在四庫古籍電子版文獻中,連同《史記》《漢書》包養在內,總共搜到呈現“法家”詞條 71 處,“法家”一詞(含個體“法令家”“名法以你可以走吧,我藍丁莉的女兒可以嫁給任何人,但不可能嫁給你,嫁進你席家,做席世勳你聽清楚了嗎?”家”“刑法家”等)83 處,其詞義年夜致可回分為三年夜類:

第一類,指法家學派。即同《史記》《漢書》所言“法家”之義,計 16 處。此中,《史記》《漢書》中“法家”一詞 4 處,指原始法家。作為參照系,應當減往,剩下為 12 處。察其所論,有辨某書能否為法家著作者,亦有舉或人當為“法家”者。

第二類,其義為“刑論理學”“刑幕學”。這分歧于《史記》《漢書》所論之先秦原始法家,而是以儒學為筋骨的刑事法令學說,即現代之律學、刑幕學。固然,這儒學,是顛末漢以后歷代年夜儒改鑄立異而為帝制統治階級奉為主體認識形狀的新儒學,但不掉仁恕之本。此中,刑論理學 9 處,刑幕學 4 處,共 13 處。

第三類,理官和典獄之官的代稱。他們都是執掌刑事立法、釋法、司法年夜權的帝法律王法公法務年夜臣、法曹仕宦。“理官”一詞源自班固的“法家者流,蓋出于理官”。“典獄之官”取自宋呂袓謙“后世多以典獄為法家賤士”之說。諸如漢代廷尉及御史年夜夫、隋唐“三法司”、明清刑部、年夜理寺、都察院的部院年夜臣等回為“理官”,計 17 處,其他中心和處所審判斷獄的刑獄仕宦等劃進“典獄之官”,有 37 處。兩者相加共 54 處。

這一類“法家”有褒義的、有中性的,也包括褒義的。被貶稱的“法家”指苛吏和刻剝酷刑之人。如《宋元學案 ? 元城學案》記錄宋代永州提刑官劉芮生平業績:

“劉芮,字子駒,東平人也,……其為永州獄掾,與太守爭議獄,謂當代法家疏駁之設意,殊與前人分歧,前人于逝世中求生,不聞生中求逝世,遂以疾求往。”

劉芮口中之“當代法家”,即為“生中求逝世”之苛吏。

又如,唐代元澹“四遷年夜理卿,不樂法家,固謝所居官,改左散騎常侍”。這里的“不樂法家”之“法家”一詞,顯系貶稱。

《中國現代法令文獻序跋選輯》共收 213 種現代法令文獻的序跋,從中搜檢出有“法家”一詞的 34 篇,“法家”一詞計 42 處(含“名法家”等)。這 34 篇中,與四庫古籍中重復的有兩篇。一是元代柳赟的《唐律疏義序》,二是清末沈家本的《重刻唐律疏議序》。其余都是前述的四庫古籍電子版中所未見的。

序跋中 42 處“法家”詞匯中,經分類,屬于“學派”詞義的 5 處,可回進“刑論理學、刑幕學(含司法查驗學)”的 22 處,其余 15 處意為“典獄之官、刑名幕友”等法務職員,此中多處為指包養稱司法查驗人,即現代的“仵作”,當代之“法醫”。與四庫古籍重復的那兩篇中,各呈現“法家”1 處,計 2 處,詞義均為“典獄之官”。因此這 15 處應減往 2,實為 13 處。

將上述兩處古籍所得“法家”詞義數據統合如表 1:

在四庫古籍電子版和現代法令文獻序跋電子版中,共搜刮得“法家”一詞 123 個。除往《史記》《漢書》中作為“彼法家”的 4 個,余為 119 個。它們的詞義析分為三年夜類:學派、刑論理學等、理官和典獄之官等。裴毅一遍一遍的看著身邊的轎子,彷彿希望能透過他的眼睛,看清楚到底是什麼東西。坐在轎車裡坐的樣子。現將這三類“法家”詞義作一分述。

起首,作為先秦諸子百家“學派”之一的“法家”詞義,有 17 處。考其原文,一為重述《史記》《漢書》的六家之論和九流十家之說,多呈現在四庫古籍的“史部”《藝文志》《經書志》,及一些學術史著作中,屬于先容或復述司馬氏、班氏之說。二為指名道姓地闡明是韓非、李斯等法家人物的學說、主意。總之,可回進“學派”義的“法家”一詞,相當于英語、俄語等說話中的“曩昔時”,不是“此刻時”,是汗青范疇,非當世學派。便是說,它們所指稱的均為學術史上的法家學說或法家人物。

其次,作為刑論理學的“法家”學說詞義。這是先秦法家學說的 2.0 版。我們現今稱之為律學、刑幕學、司法查驗學和法醫學等十足涵蓋于內。《四庫全書總目撮要》“法家類”按語中寫道:

“刑名之學,起于周季,其術為圣世所不取。……至于凝、蒙所編,說明疑獄;桂、吳所錄,矜慎祥刑。并義取持平,道資弼教,雖類從而錄,均隸法家。然立議分歧,專心各別,于虞廷欽恤,亦屬有裨。是以仍準舊史,錄此一家焉。”

“凝、蒙所編”,指和凝、和?父子接踵編撰的《疑獄集》。“桂、吳所錄”,指桂萬榮、吳訥相續撰寫的《棠陰比事》。四庫館臣們把這些研討刑名神通的作品回進“法家類”,又做了明白的差別。它們雖“均隸法家”,那只是“仍準舊史”“類從而錄”罷了。這些刑論理學著作“義取持平,道資弼教”,與商、韓的學說“立議分歧,專心各別”。

可見,這些“類從而錄”的所謂“法家”著作,顯然異于原始法家,是法家的新版本,是改良版。所謂“義取持平”“立議分歧”,實在就是採取了儒家仁義中平思惟,主意“祥刑”“慎刑”“恤刑”的儒家化刑名神通之學。

最后,理官、典獄之官等法曹職官,以及刑幕師爺、司法查驗職員(仵作)等刑事法令介入人,稱他們為“法家”,是《四庫全書總目撮要》之“法家類”撮要中不曾說到的,正是呈現最多、最常用的“法家”詞義,有 67 處,占比 54%。此乃“法家”一詞的新義。最能表達這一新義的名詞即是“典獄”二字。

“典獄”之說為宋儒呂祖謙開創,明代丘濬在其名著《年夜學衍義補》中深表贊成,并年夜段摘引:

“(呂祖謙)又曰:‘典獄之官,平易近之逝世生系焉,須是無一毫私衷,所言無非正義,方可分付以平易近之逝世生。天德所謂大公忘我之德,到自作元命位置,命是號令,所制刑之命皆是元善不成復加之命方可。后世多以典獄為法家賤士,平易近之逝世生寄于不學蒙昧之人,和睦不召,乖氣常有,所以不克不及措全國之治。’”

呂祖謙指出,“典獄之官”應該“無一毫私衷,所言無非正義”,這才是“大公忘我”的“法家”。不然,即是“法家賤士”,即史家所斥之“苛吏”。

此“法家”新義,多為中性詞匯,亦可褒可貶。用現行的話語表達,此“法家”,即法令人,重要指刑事法令人。或反過去說,凡刑事法令人均可稱之謂“法家”。在這里,“法家”只是一個刑事部分官員和從事刑事任務者的個人工作稱號。此“法家”之“家”,既非諸子百家之“家”,也不是刑名神通學家之“家”,而與“史家”“詞家”“作家”“醫家”“商家”“船家”“店主”之類詞語的“家”雷同義,是個個人工作稱呼。

“窺一斑而知全豹”。對古籍中“法家”一詞的詞義考析,可以增進我們反思現代中國政治史法令史的一些“全豹”題目。

先秦儒學歷經西漢董仲舒改鑄、宋明時代程(程顥、程頤)朱(朱熹)和陸(陸九淵)王(王陽明)立異成長,一向占據中國現代思惟的包養網主流位置,奉為正統認識形狀。“法家”詞義的變更,闡明先秦法家學說已為這一主流或正統思惟所接收融會,成為其構成部門。這從一個正面證實,“十年騷亂”中假造的“儒法斗爭史”,以及“法家法治與儒家人治斗爭貫串兩千多年”的“主線說”,只是一部偽史,一種無根之妄論。

從古籍中所得的 123 個“法家”詞匯表白,“評法批儒”活動中所策封的“法家人物”,如王充、王安石、張居正、黃宗羲等等,沒有一個自誇或被同時期人贊譽為“法家”。我們既沒有看到哪朝哪代有哪一個掌管修律、主政王朝法司部分的“理官”自誇為商、韓那樣的“法家”,也沒有看到他們有一字傳播鼓吹本身在總體的治國方略上是按照商、韓的法家實際來修律、主政的。相反,我們看到的是那些有作為的法司主官、典獄職官以“不樂法家”為榮,那些刑名神通之著作竟相標榜仁恕中平、“罪刑相當”“慎刑”“恤刑”之獄訟不雅念,而不是商、韓的“重刑輕罪”“以刑往刑”“以殺止殺”這些狠話、酷法。他們羞與法家為伍,諱言“法家之治”。

七、 古賢尚“禮制之治”而非“法家之包養網治”

《四庫全書總目撮要》之史部《政書類》“法則之屬”對《唐律疏議》等“法則”案語中有句名言:

“刑為亂世所不克不及廢,而亦亂世所不尚。”

就是說,唐律等律典只是“刑”罷了,即今之“刑法典”。“亂世”不廢“刑”,但不尚“刑治”。“刑治”,就是法家之治。帝制統治者羞與商、韓為伍,諱言法家之治,那么,他們所“尚”者何?這就需求追隨中國現代法的演進史。

持久以來,我們將中國現代法回結為“律令體系體例”,也以此為基點論說中華法系。中國現代法有律令是現實,將律令視包養網為中國現代法系統的重要構成部門也沒有錯。但若說中國現代法、中華法系就是“律令法”“律令體系體例”,那就以包養網偏概全了。

“三代”之時,夏有“夏禮”“禹刑”;商有“殷禮”“湯刑”;周有“周禮”“九刑”。那是一個“禮—刑”構造體系體例,其特色是禮外無法,法在禮中,出禮進刑。

年齡戰國,禮壞樂崩,“刑”擺脫“禮”而一端獨年夜,造極于嬴秦,構成“兼任刑法”的秦制。這也是“律令法”發端時代。秦代奉行“重刑輕罪”“以刑往刑”的“法家之治”,成果二世而亡。刑“為亂世所不尚”,恰是“秦鑒”之真理。

漢承秦制,又要免蹈秦之復轍。于是在法制範疇向“禮”回回。歷經五六百年的波折反復,終于在魏晉有了“引禮進法(律)”的刑律典──魏《新律》和晉《泰始律》,至隋唐而年夜備。史稱《唐律疏議》“一準乎禮”。這即是我們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史教科書中講的“禮制聯合”。這里的“法”,重要是“律”,即刑事法典。正確地表述,“禮制聯合”,應為“禮律聯合”。“律”即是“律令法”的主體。

漢代向“禮”的回回,除“引禮進律”外,還有“律外之禮”這一更主要的面向。它又分走兩條途徑,一是制訂廟堂“禮典”,二是提倡平易近間禮俗習氣法。兩者都是“律令法”無法包涵的。

帝制時期的第一部“禮典”制訂于西晉,取名《新禮》,與刑法典《泰始律》一路頒行于泰始年間,標志著“禮—律”構造的新型法令體系體例開端構成。進至唐代,《永徽律疏》和《年夜唐開元禮》雙璧同輝,“禮—律”體系體例的包養網主架由是定鼎,成為宋、明、清“禮典”“律典”之圭臬,其特色是以禮率律,律外有禮,禮律互輔。

現代社會次序的維系,僅靠“禮典”和“律典”自上至下的“禮─律”之治是遠遠不敷的,在相當水平上得助于平易近間“自治”。

現代社會的“自治”受“禮—律”體系體例保證,重要根據于包養禮俗習氣法。恰是這些禮俗習氣法,使禮義扎根于社會泥土,滲透蒼生心坎,成為一種崇奉,成為一種生涯的常理、常情、知識,并一代代口耳相傳,在生涯中反復練習,人們都能明白地了解,根據本身的成分、年紀、性別,應當如何視、聽、言、動,也都能估計獲得本身行動的后果。人的社會化就是禮俗化。這是一種在空間上全籠罩、本來,這件事是瀘州和祁州居民的事情。跟其他地方的商人沒有關係,自然也跟同是商團一員的裴毅沒有關係。但不知何故,在時光上全充盈的規范群,一種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的“無法之法”。

這種由禮典、律典、禮俗習氣法構成的現代法令系統,名曰“禮制”。

被學界譽為翻譯亞里士多德著作“第一人”的吳壽彭師長教師 ,在比擬中西法令后指出:

“在近代曾經高度分化的文字中現實上再沒有那么普遍的名詞可歸納綜合‘法令’‘軌制’‘禮節’和‘風俗’四項內在的事務;但在中國經典時包養網排名期‘禮制’這類字樣恰也經常是這四者的渾稱。”

這位譯界名師,精準掌握了中國現代法的本質,回生了荀子的“禮制”范疇。

這里所謂之“禮制”,并非將“禮”“法”視為兩個實體的“禮 + 法”“禮與法”“禮率法”,也非“引禮進法”“禮制合一”“禮制聯合”之“禮”之“法”。它是一個雙音節漢語詞匯,一個法令概念,一個法哲學范疇。中國現代法,實為“禮制”法,“律令法”只是它的一個構成部門。中國現代法及以之為主體的中華法系,是一個“禮制體系體例”,或謂“禮制法系”。“律令體系體例”是此中一個子體系體例、子體系,還有“禮典”“禮俗習氣法”兩個子體系體例、子體系。“三代”之“禮─刑”構造為中華“禮制體系體例”的原始形狀,漢以后重建的“禮─律─禮俗”構造為新型的“禮制體系體例”。

現代中國,欲長治久安者,所尚非“刑”,非“刑治”,不符合法令家之治,而是尚“禮”、尚“禮制”,崇尚據“禮制”的“禮制之治”。唯“禮制之治”,而成績“禮義之邦”。

八 、結語

前引《四庫全書總目撮要》“法家類”按語中還有幾句要緊的話:

“刑名之學,起于周季,其術為圣世所不取。然流覽遺篇,兼資法戒。不雅于管仲諸家,可以知近功小利之隘;不雅于商鞅、韓非諸家,可以知苛刻寡恩之非。”

“四庫全書館”以紀昀為首的這些儒學館臣們,對管、商、韓這些原始法家及其著作的評價能否定性的,不是說他們“近功小利之隘”,就是冠之以“苛刻寡恩之非”,并一言以蔽之曰:“其術為圣世所不取。”實在,這也是秦漢以來一千多年的主流思惟和價值取向。

論者或謂,歷代統治者搞的都是“外儒內法”,徒以儒家“仁義”裝潢門面罷了。從微觀高度對帝制統治術停止巨大敘事,可以如許說。然歷朝歷代竟然沒有人敢公然傳播鼓吹實施“兼任刑法”的法家之治,不敢高舉一面“外法內法”旗號,而需求儒家“仁義”加以潤飾,這自己就已闡明其致治的治道之地點。說究竟,這是獲取政治統治符合法規性的需求,沒有人敢冒全國之年夜不韙。何況,法家之“法”之“刑”的有關元素,已融進“禮制”,連“法家”這一學派詞義,也已融化在 2.0版、3.0 版的新儒學之中。如前文所述,在詳細案件的定讞上,儒家也主意以律科罪、嚴厲法律,與法家之“一斷于法”同調。如宋代年夜儒朱熹就對惑于釋教因果報應之說而故出人罪的典獄仕宦年夜張撻伐:

“今之法家,惑于罪福報應之說,多喜出人罪以求福報。夫使無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幸免,是乃所認為惡爾,何福報之有!”

“外儒內法”之論,或是對帝制統治者殘暴天性的一種提醒,但是,恰也說出了他們不得不實施“禮制之治”的那種不情愿和無法。究竟,祖宗在頓時打上去的山河仍是得上馬來管理的。

細究起來,將現代帝王統治術回結為“外儒內法”之類的說法也是不確實的。如上考論,兩漢后所稱“法家”,已非先秦阿誰法家學派和法家治國之術,其嚴厲法律、依律定罪的刑事司法主意已被吸納融會于顛末改鑄的儒學之中。像朱熹、王陽明之類年夜儒主政一方時,在刑事政策上既講慎刑、恤刑,又嚴于定罪,殺伐定奪絕不猶疑。儒法已為一體,外是儒內也是儒。“輕罪重刑”“酷刑峻罰”是商、韓的主意,但“法”不是先秦法家的常識專利。“禮制之治”華夏本包括平易近本的教化之道和懲兇罰罪的刑事手腕。胡蘿卜加年夜棒,“文武之道,以逸待勞”,兩手齊全,兩手都硬,兩手都真。這即是秦漢以后的儒道。

囉唆那么多,回結起來很簡略:

無論是“尊主卑臣”、君主“專斷”“獨制”的法家之治,仍是“兼任刑法”“重刑輕罪”的法家之治,都與我們尋求的法治風馬不接;帝制中國時期的統治者欲長治久安也不得不倡行“禮制之治”,而不敢效仿秦代法家之治。

古代法治不是法家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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